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新产业园,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进我市乡村振兴进度,助力脱贫攻坚,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加快现代生态农(林)业建设,支持新型农(林)业经营主体发展,实现农业升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劝耕贷”工作(含五绿兴林·劝耕贷,以下简称“劝耕贷”)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支持农业发展
2020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坚持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牢牢把握稳中求进总基调,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完成的硬任务,适应国内外环境变化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落实工作,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
农民增收是全面小康的基本要求,农民增收依赖于产业兴旺,产业兴旺是支撑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重要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从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高度,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全力支持想干事、干实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我市“劝耕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借贷便利的涉农金融环境。
二、成立组织,明确工作职责
(一)成立“劝耕贷”工作组织
市政府调整市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安徽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即省农业担保公司)在市农业农村局设立市“劝耕贷”办事处(由市农业农村局代章),办事处主任由农业农村局长兼任,省农业担保公司客户经理和农业农村局经办人员任副主任,市财政局安排专人在市“劝耕贷”办事处驻点办公。各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在农业站设立“劝耕贷”工作站,接受市“劝耕贷”办事处业务指导。
各镇(街)参照市领导小组成立以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的工作机构。
(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1.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督促农经、农技、畜牧、水产等基层站所向“劝耕贷”工作站提供就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基础资料和变动情况。
2.林业局负责指导督促基层林业站向“劝耕贷”工作站提供从事经济林与林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林业经营主体基础资料和变动情况。
3.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市场监管所向市“劝耕贷”办事处提供属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经营规模和销售收入。
4.财政局负责每年通过年初预算安排市“劝耕贷”办事处工作经费5万元,安排40万元用于奖励镇(街)“劝耕贷”工作及工作人员;自2020年3月1日起,新发生的“劝耕贷”业务不再执行贷款利息保费补贴政策,改为按年末“劝耕贷”新增“劝耕贷”贷款余额0.5%的标准对合作银行奖补。
5.融媒体中心负责加强对“劝耕贷”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种养殖大户利用“劝耕贷”政策发展农业生产。
6.人民银行、银保监组负责指导监督各合作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劝耕贷”工作,核查合作银行将存量风险贷款转入“劝耕贷”。
7.市公证处负责免费提供“劝耕贷”保单质押公证服务。
8.农业政策性保险(特色农产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向市“劝耕贷”办事处按镇(街)提供种养殖大户投保数据,办理理赔收益质押手续。
9.合作银行原则上执行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或同档次基础利率(LPR),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20%,尽可能提供循环授信的信贷产品,依法依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申请人开展信贷尽职调查,向省农业担保公司和市“劝耕贷”办事处反馈尽职调查结果、贷款放款、回收情况,监控信贷风险。
10.市“劝耕贷”办事处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劝耕贷”工作站开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化解和处置信贷风险,考核各镇(街)“劝耕贷”工作。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职责
指定并配备“劝耕贷”工作站工作人员,建立联系人清单,协调督促属地村级组织、站办所做好基础资料统计确认工作,向市“劝耕贷”办事处推荐“劝耕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需求申请,牵头化解属地“劝耕贷”客户经营及履约风险。各镇(街)每年安排不低于3万元的“劝耕贷”专项工作经费。
(四)镇级单位工作职责
1.农经站负责会同村级核实确认属地单户承包面积超过100亩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等数据。
2.农业站负责会同村级统计确认属地种植业大户的各类农作物种植面积、秸秆禁烧补贴面积等数据。
3.畜牧站负责会同村级统计确认属地养殖大户各类畜禽养品种、数量及存栏量。
4.水产站负责会同村级统计确认属地渔业养殖专业户养殖品种、数量、面积等数据。
5.农机站负责会同村级统计确认属地种养殖大户购买农机具类别、型号、价值等数据。
6林业站负责会同村级统计确认属地林业经营大户生产经营类型、经营规模等数据。
7.市场监管所负责向“劝耕贷”工作站提供属地农产品加工企业(户)注册信息、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等数据。
8.村级组织负责按照要求提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审核“劝耕贷”申请人家庭成年成员信息,了解申请人及其家庭负债和邻里评价并如实填写建档立卡表,配合镇级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9.“劝耕贷”工作站负责收集整理各单位和村级提供的资料并录入“劝耕贷”管理系统;初审经营户的“劝耕贷”申请,提交分管农业的镇(街)负责人签字;抽查村级和相关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保存各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含扫描件)备核对核查。
三、优化流程,快捷高效运行
(一)建档立卡工作流程
1.初始录入。“劝耕贷”工作站整理“劝耕贷”建档立卡工作任务清单,确定报送日期,分发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工作任务清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按时如实提供相应签章确认资料的扫描件(PDF格式),原件由确认单位存档。
2.变更录入。各涉农单位每半年重新复核已提供的各类数据,发现新增种养殖大户或种养殖大户经营规模、品种变动后与原存档资料不一致的,应及时提供变动情况(PDF格式)给“劝耕贷”工作站,原件由报送单位存档。
(二)融资申请流程
1.合作银行提前拟定贷款资料清单,交市“劝耕贷”办事处分发给“劝耕贷”工作站。
2.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劝耕贷”时,到“劝耕贷”工作站填写“劝耕贷”《尽调项目发布表》,“劝耕贷”工作站初审后,报当地分管农业的镇(街)负责人签字,报市“劝耕贷”办事处,市“劝耕贷”办事处报省农业担保公司。
(三)尽调审批流程
1.“劝耕贷”工作站在接受申请人提交“劝耕贷”申请时,打印合作银行贷款资料清单交给申请人,提醒其按照清单准备资料。
2.省农业担保公司收到《尽调项目发布表》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合作银行开展贷前调查工作。合作银行调查后将初步贷款意向告知省农业担保公司,省农业担保公司根据担保申请情况决定是否单独开展保前调查。
3.合作银行收到贷前调查通知后15日内提交调查结果并确定授信额度(申请人未按时提供资料除外),通知市“劝耕贷”办事处。市“劝耕贷”办事处可审查授信额度,如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合作银行和省农业担保公司。
4.省农业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函后,通知“劝耕贷”工作站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并填写《新型农业主体融资推荐表》,经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章后送市“劝耕贷”办事处。合作银行联系申请人办理担保、贷款手续;如需以保单质押的应当联系农业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质押公证、登记手续。
5.合作银行、省农业担保公司贷前调查、保前调查需要延期或不予授信的,应向市“劝耕贷”办事处说明原因。
(四)放款监督流程
1.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后,合作银行应按照借款人申请的用款时间备足信贷资金。
2.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合作银行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3.合作银行应于“劝耕贷”贷款本息到期30日前通知借款人备足资金缴入指定账户,按时还本付息。
4.“劝耕贷”贷款坚持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合作银行应通过查阅采购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实地察勘等手段监督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使用“劝耕贷”资金;发现借款人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及时通知省农业担保公司、市“劝耕贷”办事处、“劝耕贷”工作站,并提前收回贷款。
四、防范风险,强化违规问责
(一)坚决防范过度授信风险
“劝耕贷”授信额度应依据申请人从事农业生产、加工实际经营规模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仅为总承包人或从事涉农中介经纪业务的,不予授信。合作银行、省农业担保公司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变动情况适时增减授信规模。借款人经营规模未发生变化,担保授信期限为3年的,第一年偿还20%,第二年偿还30%,第三年偿还50%(因农业项目特殊性,也可循环授用信和提供宽限期)。
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控制因素造成经营损失但仍可持续经营的,经属地政府、相关单位、省农业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协商后,可继续提供信贷支持。
(二)杜绝转嫁存量贷款风险
严禁合作银行将存量风险贷款转化为“劝耕贷”贷款。非“劝耕贷”存量贷款清偿完毕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向原贷款银行申请“劝耕贷”贷款。合作银行将存量贷款转为“劝耕贷”贷款的,该“劝耕贷”贷款所有风险由合作银行自行承担;市人民银行、银保监组负责跟踪监督该合作银行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并将问责结果通报给市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劝耕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建立虚假数据问责机制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严防职业道德风险。未如实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和邻里评价的,追究村(居)党组织、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责任;实际承包面积、经营规模、农业保险等基础数据不实或不按时复核更新的,追究该数据核实人、提供人责任,并扣减相应工作经费。
2020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