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27日
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城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桐政发〔2019〕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经开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互联网平台、能源贸易、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建筑劳务工程等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指在经开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依法经营,按章纳税,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法人公司。
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四条 市财政、经开区财政根据市政府决定,结合经开区发展需要,依据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五条 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网络货运平台、互联网平台等研发支出,网络货运企业的平台开发和运输车辆等资产的购置,废旧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资产的投入及更新改造等支出,建筑劳务企业用于工程设备的支出以及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支出。
第六条 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各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开区管委会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
第七条 经开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首位度产业发展要求,紧密围绕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围绕引入新型业态,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因地制宜促进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科学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第八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经开区财政部门负责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
第十条 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经开区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分单位核算。
各企业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处理税收事宜。
第十一条 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的参考依据。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市财政、经开区要加强对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机构做好资金的审计、督查等工作,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报告市政府。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桐城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桐城经开区范围内的总部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